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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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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說明

連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施以勸導審核認定原則

*附圖說明:

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圖1:

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圖2:如無法辨識車內是否有人(車輛貼有防窺保護膜),則檢附2張(含)以上足茲證明車輛停放時間超過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

例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案內如非屬「新竹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高速公路、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等),惠請逕向該該縣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連絡(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查詢—按我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