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檢舉方式(第20條)敘明下列事項:(請檢具照片或佐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因非屬可逕行舉發之項目,無法查證現場行為人相關資料予以舉發,可撥打110請員警到場協助查看處理。 *受理機關免予舉發情形(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受理機關不予舉發情形(同細則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號碼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人身分資料不足、冒名檢舉等),不予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及23條規定)。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影像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如檢舉交通違規所附影片、照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影片、照片顯示之日期及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相符,可認該檢舉內容並不完整、明確,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情形。另如本局受理檢舉後經審查認定應補正事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案內如非屬「新竹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隊(03)5513509,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五、檢舉信箱填寫請使用YAHOO以外之電子信箱,方得以收到確認信件並確認。 *附圖說明: 例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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