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 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檢舉方式(第20條)敘明下列事項:(請檢具照片或佐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因非屬可逕行舉發之項目,無法查證現場行為人相關資料予以舉發,可撥打110請員警到場協助查看處理。
*受理機關不予舉發情形(同細則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 起,已逾七日之 檢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號碼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人身分資料不足、冒名檢舉等),不予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及23條規定)。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四、案內如非屬「新竹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隊(03)5513509,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五、檢舉信箱填寫請使用YAHOO以外之電子信箱,方得以收到確認信件並確認。 *附圖說明: 例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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