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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檢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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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說明

歡迎光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違規檢舉系統

請仔細閱讀以下說明

發布單位: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一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壹、檢舉方式(第20條)敘明下列事項:(請檢具照片或佐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因非屬可逕行舉發之項目,無法查證現場行為人相關資料予以舉發,可撥打110請員警到場協助查看處理。

貳、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號碼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人身分資料不足、冒名檢舉等),不予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及23條規定)。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 10 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 (如採證照片) 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 (1 份供舉發使用,另 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 (數位圖檔/影像檔), 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後,據以提出檢舉;如檢舉交通違規所附影片、照片未顯示日期及時間,或影片、照片顯示之日期及時間與敘明內容不相符,可認該檢舉內容並不完整、明確,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應不予舉發」之情形。另如本局受理檢舉後經審查認定應補正事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參、受理機關不予舉發情形(同細則第23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107年12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1544812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708735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肆、受理機關免予舉發情形(依據同細則第12條暨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112年12月5日運駕字第1125034203號函辦理):

一、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第31條之1第3項)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之照片或影像。

(二)明確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之照片或影像。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第60條第2項第3款)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進入停等區之照片或影像。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第60條第2項第3款)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完整顯示號誌燈號變換期間之照片或影像。

(二)前輪位置已超越停止線之照片或影像。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第48條第1項第4款)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可顯示大型車完整車身及車輛轉彎過程之照片或影像。

(二)整體道路或交通狀況之照片或影像。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上、下客、貨臨時停車之照片或影像。
(二)車輛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照片包含停車及駛離畫面)。
(三)明確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六、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在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民眾檢舉應提供所列完整證據資料,未提供者,不予處理

(一)車輛停放於道路含人行道、騎樓而不立即行駛之照片或影像照片至少2張。

(二) 照片或影像需顯示時間。
(三) 明確有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像。

*備註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照片、影片或冒名檢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將依法移送。

三、依據交通部10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1030034506號函釋:「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應以實體資料如光碟、相片等提供」。為利查證違規事實,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影片)進行檢舉,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不予舉發。

四、案內如非屬「新竹縣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或國道公路等),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或國道公路警察局連絡,或洽詢本局交通警察隊(03)5513509,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

五、檢舉信箱填寫請使用YAHOO以外之電子信箱,方得以收到確認信件並確認。

*附圖說明:

1、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圖1:

汽車違規停車:屬於靜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應攝入相關標誌、標線或街景地貌、車輛駕駛人是否在座)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或照片。

圖2:如無法辨識車內是否有人(車輛貼有防窺保護膜),則檢附2張(含)以上足茲證明車輛停放時間超過3分鐘之照片或影像。

例2、汽車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

闖紅燈:屬於動態違規,應拍攝車牌號碼、違規事實(需呈現車輛紅燈時停止線前之狀態及超越停止線並穿越路口) 及違規年月日時分,並應有影片。